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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21-08-31 ] [ 浏览:1770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民间组织管理科 ]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认真贯彻任你博,任你博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焦作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7部门《关于转发河南省基础教育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和登记管理要求如下:

一、提高站位,增强责任担当。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践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和新的百年奋斗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中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督促检查,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审查,做好登记排查。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意见》要求,不再登记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要求,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登记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双重管理登记规定,认真审核前置审批材料,加强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教育等前置审批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协调和配合,对现已登记社会组织中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前置审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其中未经对应部门审批的,应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通过推动变更名称、修改业务范围或注销登记等方式要求机构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管理等处理措施。要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制转为审批制后的登记工作。

三、建立台账,进行重点整治。各单位要对标《意见》和《通知》要求,聚焦政治责任、聚焦担当作为、聚焦工作效果、聚焦转变作风,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工作台账,认真组织,扎实推进,重点整治以下情况:

1.办学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规范、维护管理不到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未保持畅通,违规设置影响疏散和救援的防盗窗,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不会使用消防器材、不会引导人员疏散。

2.违规用火用电、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未安装电气过载断电保护装置,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3.建筑防火不达标,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4.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未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5.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超许可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6.未经许可私自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

7. 校外培训机构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擅自改变名称、地址、层次及类别。

8.未依法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

9.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低于3平方米。

10.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按备案的内容开展培训。

11.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不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12.专职教师数量低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低于3人。

13.未将培训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14.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勾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有相关考试机构、学校命题人或教师参与培训。

1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6.利用培训向青少年传教或者组织青少年参加含有宗教信息的活动。

17.开展学科类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18.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19.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0.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发送广告。

21.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22.向中小学校公开培训机构学生的内部测试成绩及升学等个人信息。

23.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24.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择校培训及竞赛。

25.收费项目及标准未进行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26.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取培训费未开具正规票据和未按相关规定退费。

27.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8.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

29.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30.与学校勾结,私下举行选拔招生,搞利益输送行为。

31.有教育工作者或在校教师入股培训机构参与分成,或以学生家长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收取费用行为。

32.有在职教师以课堂不讲或提前推进教学进度为手段,私下办培训班或介绍学生到相关培训机构上课,以办兴趣班、爱好班为名进行非法培训或敛财情况。

33.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四、加大监督,规范日常运行。各单位要配合教育等部门,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章程核准、检查评估等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从严审查各类培训机构的章程,坚持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严格管理措施,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财务抽查、信用管理和执法监察,对于存在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侵占私分校外培训机构资产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情形的机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为畅通渠道,接受监督,全民参与,促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公布焦作市民政局登记的基础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焦作市民政系统基础教育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培训举报受理电话和邮箱(见附件1、附件2),接受社会的举报与监督。

五、强力推进,按时完成整改。根据《通知》要求,8月底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教育部门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教学内容、师资、收费和招生、宣传等情况,以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摸底、摸清底数、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登记造册,形成台账。9月1日至30日,与教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自查自纠结果进行核查,依法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培训机构立案查处。10月1日至11月20日,焦作市基础教育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评估,巩固整治成果。

 

附件:

1、焦作市民政局登记的基础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名单.docx

2、焦作市民政系统基础教育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培训举报受理电话和邮箱.doc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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